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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 ( 112年04月26日)
第 14 條
停泊船舶均應保持機動,最少應有三分之一船員分別駐留艙面及輪機兩部,並應各有甲級船員一人負責,俾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

下列停泊船舶駐留船員人數經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後,得不受前項駐留船員人數之限制:
一、公務船。
二、工作船。
三、小船。
四、遊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