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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4月26日)
第 18 條
進出商港管制區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均應由各業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有關文件,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發港區通行證件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

船員及隨船人員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進出商港管制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