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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4月26日)
第 19 條
公務船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作業船、交通船、觀光客船,非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在港區內行駛及作業,其艘數得視實際需要予以限制。

前項船舶汰舊換新者,其舊船應予拆解或運離港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