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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4月26日)
第 2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棧埠作業機構得拒絕委託人申請或停止裝卸搬運貨物:
一、違禁物品。
二、未辦妥海關准單手續。
三、委託貨物項目或噸位與實際不符。
四、有妨害安全之虞。
五、除另有約定者外,未依規定預付或積欠棧埠費用。
六、未依規定標明標識。
七、委託人未能提供貨物件數、重量噸、尺碼噸或其他有關作業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