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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4月26日)
第 25 條
港區內之船舶裝卸貨物、拆解船舶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作業時,應將油料、廢水、廢棄物及垃圾等清除,不得遺留排放或拋棄於港區;不清除者,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代為清除,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