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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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4月26日)
第 28 條
商港區域內經公告開放垂釣之區域,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將安全維護、人車秩序管理等事項委託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