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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 二 節 危險物品之裝卸 ( 112年04月26日)
第 32 條
前條除貨櫃船外之船舶靠泊船席時,船艏應朝向港外方向,並不得下錨。但進入狹窄水域、船舶無法掉頭靠泊、因風力、流速影響必需下錨,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所定進入狹窄水域,船舶無法掉頭靠泊或因風力、流速影響必需下錨時,應於靠妥後立即將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