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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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 二 節 危險物品之裝卸
( 112年04月26日)
第 34 條
棧埠作業機構於接受委託裝卸作業時,發現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之危險物品或與同意之資料內容不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由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