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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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 二 節 危險物品之裝卸
( 112年04月26日)
第 35 條
危險物品裝卸時,委託人應指定現場負責人員,負責異常狀況聯繫及應變處置,並受棧埠作業機構現場作業主管人員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