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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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 二 節 危險物品之裝卸
( 112年04月26日)
第 36 條
申請入港修理之油輪,應先清除油氣,並檢具檢驗機構出具之清艙證明,送交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後,始得入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