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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 二 節 危險物品之裝卸 ( 112年04月26日)
第 42 條
委託人應將危險物品包裝件,妥善包裝牢固,依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Code)規定進行相關標記及標示,並委由棧埠作業機構妥為儲放,必要時得由有關機關派員會同檢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