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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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 二 節 危險物品之裝卸
( 112年04月26日)
第 44 條
裝卸危險物品發生緊急事故,現場作業主管人員及技術人員應迅速處理,棧埠作業機構現場作業主管人員應立即採取搶救與應變措施,並通報相關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