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 四 節 船舶修理 ( 112年04月26日)
第 49 條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船舶修理前詳實填具船舶在港修理申請單,檢附承修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申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