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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 四 節 船舶修理 ( 112年04月26日)
第 50 條
油輪、船舶載有易燃或爆炸類危險物品,未卸清或清除油氣前,不得從事燒焊或熔切工作,並不得拆卸主機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