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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 四 節 船舶修理 ( 112年04月26日)
第 52 條
錨泊區之船舶,遇天候不良或有安全顧慮時,不得修理與船舶機動有關之機械,以保持船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