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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4月26日)
第 5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八款、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九款及一百十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九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