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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4月26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船舶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二、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