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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 107年11月06日)
第 17 條
自由港區事業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許可。

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後,經發現有前項情事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許可者,由管理機關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