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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 107年11月06日)
第 7 條
自由港區事業應設置二名以上專責人員處理自主管理事項相關業務,專責人員異動時應通知管理機關及所在地海關。

前項專責人員須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舉辦自主管理專責人員講習合格,並取得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