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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107年02月01日)
第 6 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其船長卸職後三個月內再回任同一艘船舶之船長時,原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得繼續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