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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三 章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租稅措施 ( 108年10月09日)
第 16 條
自由港區事業應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各該年度儲存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核定商品之營運績效資料提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營運績效資料包含下列資訊:
一、年度內所存放商品之總噸數。
二、年度內所提領商品之總噸數。
三、進儲商品者之身分。
四、自倉庫提領商品者之身分。

自由港區營運機構應於應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各該年度自由港區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營運績效資料提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應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按其已收到之前二項資料,編製上年度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得稅減免之成效評估報告送主管機關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