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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0月09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貨物:指原料、物料、半製品、製成品或商品。
二、所得: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三、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指在國外為合法登記,且經國外法令許可以經營國際金屬期貨交易為目的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