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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107年02月01日)
第 6 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如其船長因故下船時,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先函請航政機關備查,如船長於下船後三個月內仍回原船服務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敘明理由提出申請,經航政機關審查屬實後得適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