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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 101年08月10日)
第 12 條
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租賃項目之標示、面積及範圍。
三、用途。
四、契約存續期間。
五、租金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六、稅捐及其他費用負擔。
七、雙方權利義務。
八、使用限制。
九、違約處理。
十、契約變更。
十一、終止契約之條款及契約終止後地上物之處理方式。
十二、管轄法院。
十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