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 101年08月10日)
第 2 條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經管之公有財產,得以設定地上權、出租或作價投資之方式,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