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 111年11月24日)
第 11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裝卸業績表、裝卸機具清冊,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