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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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 111年11月24日)
第 11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裝卸業績表、裝卸機具清冊,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