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船舶理貨業
( 111年11月24日)
第 13 條
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五、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委託辦理理貨之意願書。
前項應備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