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船舶理貨業 ( 111年11月24日)
第 14 條
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四、負責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人員名冊。
五、營業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四款僱用人員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並以網路或書面方式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