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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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 104年01月05日)
第 14 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取得優先議約權利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經營機構應通知撤銷資格:
一、未依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二、未依期限補正投資計畫書者。
三、未依期限簽約者。
四、應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而未取得籌設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