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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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 104年01月05日)
第 16-1 條
經營管理國內商港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於商港設施得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經營者,其甄選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程序、租金基準、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