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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 104年01月05日)
第 17 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民營事業機構與經營機構已簽訂之商港設施投資經營契約,於契約屆滿前,依原契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