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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 104年01月05日)
第 4 條
經營機構擇定採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方式辦理者,應辦理公告招商作業,其公告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資格、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之項目及基準、比序方式、簽約期限及應備文件。

經營機構就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之投資經營申請案,應辦理資格及申請文件審核作業,並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經營機構得組成評選小組辦理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