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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評議規則  ( 112年10月31日)
第 14 條
海事評議書之送達,適用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規定。

前項海事評議書之受送達人,非中華民國國籍、於中華民國無居所或於船上工作者,航政機關得將海事評議書送達事故船舶所有人或船務代理業者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