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用航空法   第 十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6 條
以詐術申請檢定或登記,因而取得航空人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航空器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書、證,由民航局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