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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十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19-2 條
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前二項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