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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四 章 航空站、飛行場與助航設備 ( 112年06月28日)
第 29-1 條
民營飛行場之籌設申請、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之條件、註銷、停止營運或解散、飛航管制、氣象測報、設計規範、安全作業、臨時性起降場所之申請、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