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用航空法   第 四 章 航空站、飛行場與助航設備 ( 112年06月28日)
第 35 條
航空站噪音防制工作,由民航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訂定噪音防制工作計畫。

前項航空站,屬於國營者,其噪音防制工作,由民航局辦理,並得由民航局委辦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非屬國營之航空站,其噪音防制工作,由經營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