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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六 章 民用航空事業之管理 第 一 節 民用航空運輸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49-1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應設置具公益性之獨立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公益性獨立董事應報請交通部備查,必要時得要求更換之。其資格、條件、職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