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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六 章 民用航空事業之管理 第 一 節 民用航空運輸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58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具有左列情事之一時,除應依法辦理外,並應申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增減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
三、與其他民用航空運輸業相互間或與相關企業組織間,有關租借、相繼運送及代理等契約。
四、主要航務及機務設備之變更或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