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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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六 章 民用航空事業之管理 第 一 節 民用航空運輸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62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及航線證書定有期限者,期滿後非依法再行申請核准,不得繼續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