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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六 章 民用航空事業之管理 第 三 節 航空貨運承攬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70-1 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之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委託業務之申請、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前二條規定,於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