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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六 章 民用航空事業之管理 第 三 節 航空貨運承攬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70 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聘用左列人員為經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受撤銷許可未滿五年者。

前項規定於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