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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六 章 民用航空事業之管理 第 四 節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72-1 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自辦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