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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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六 章 民用航空事業之管理 第 四 節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 112年06月28日)
第 73 條
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於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