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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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九 章 賠償責任
( 112年06月28日)
第 97 條
因第八十九條所生損害賠償之訴訟,得由損害發生地之法院管轄之。
因第九十一條所生損害賠償之訴訟,得由運送契約訂定地或運送目的地之法院管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