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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九 章之二 遙控無人機 ( 112年06月28日)
第 99-12 條
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之遙控無人機註冊、操作及檢驗合格等證明文件者,得向民航局申請認可後,依本章之規定從事飛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