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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九 章之二 遙控無人機 ( 112年06月28日)
第 99-14 條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三、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四、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六、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七、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八、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九、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十、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核准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其涉及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者,應先取得活動場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