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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九 章之二 遙控無人機 ( 112年06月28日)
第 99-18 條
遙控無人機之註冊、檢驗、認可及操作人員測驗等業務,民航局得委託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