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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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九 章之一 超輕型載具
( 112年06月28日)
第 99-2 條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但超輕型載具製造廠及其超輕型載具操作人,不在此限。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負超輕型載具飛航安全之責,對超輕型載具為妥善之維護,並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從事安全飛航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