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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九 章之一 超輕型載具 ( 112年06月28日)
第 99-5 條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應以目視飛航操作超輕型載具,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但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
二、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仍操作超輕型載具。
三、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四、於未核定之活動場地從事飛航活動。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在操作時,應防止與其他航空器、超輕型載具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民航局取締違法超輕型載具飛航活動或活動場地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